为进一步深化我院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机制改革,积极探索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模式,充分发挥学院和博士生导师在人才选拔及培养中的主体作用,切实提高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根据长江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以“申请-考核”制方式招收博士研究生,是指申请人不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入学考试,而是经过本人申请、专家推荐、导师及学院考核、学校审定等程序,录取为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制度。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选拔,择优录取,确保生源质量。
第三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由院长、分管副院长、院学术委员会成员、院学位委员会成员、博士生导师代表、院党委副书记(纪委委员)和学术秘书组成,负责本学院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招生专业为地球信息科学,招生计划由研究生院下达,占用博士研究生导师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数。
第五条 经学校确认,当年具有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博士生导师可向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提出申请以“申请-考核”制方式招收博士研究生。
第六条 招收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的导师应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国家级科研项目(原则上不低于30万)或其他项目科研经费(原则上不低于50万),能为博士研究生提供助研津贴(奖助学金)。
第七条 申请人可以是往届、应届硕士毕业生,除符合我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基础好,取得突出学术成果或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第一)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发表相关学术论文(含录用)、或获得相关学科国家发明专利(排名第一)、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获得其它由学科认定的高质量创新和科研成果;
(二)具有较强的英语能力;
(三)报考类别应为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即录取后必须全脱产学习,入学前将全部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等转入我校;
(四)符合招生学科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选拔包括个人申请、资格审查、学院考核和部门审批四个阶段。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学习成绩单、本科和硕士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论文及证明其学术科研能力的相关材料、硕士生导师推荐信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导师推荐信、《拟攻读博士学位的科学研究计划书》、政审表等材料。
(二) 资格审查。学院对申请人学术潜力、外语水平、科研材料、计划书、思想政治等情况给出初审意见并排序上报研究生院审核。
(三) 学院考核。学院研究生招生考核小组制定考核细则并对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组织考核。重点考察申请人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和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学术潜能和综合素质等。考核包括英语水平考核、专业基础知识考核和综合素质考核。其中,英语水平考核和综合素质考核采取面试方式,两项分别占总评成绩的25%;专业基础知识考核采取笔试方式,考试科目为《高等量子力学》或《固体物理》二选一(占总评成绩15%)、《量子光学》或《半导体物理》二选一(占35%)。
考核结束后确定考核成绩和拟录取意向。考核全程均需录音录像,安排专人记录。
(四)审批录取。学院将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对其进行审核,并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审批后上报湖北省招办和教育部,录取检查合格后正式录取。
第九条 加强“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信息公开,接受考生申诉。
(一)根据学校安排,制定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的“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细则,经研究生院审核后及时在学院网站上公布。
(二)申请人资格审查通过后,相关信息在学院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三)对申请人的各项考核成绩及拟录取意见,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四)若考生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提出申诉,经查属实的招生违规行为,即撤销相应结果,并追究涉及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选拔工作一般在每年的11~12月开展。
第十一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参照《长江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与培养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若与学校或上级部门当年的招生政策不一致的,以学校公布的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