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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工制度
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2026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23日 08:00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 42 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等参照执行;学生在校接受教育及学籍终止日期,以毕业证书载明日期为准,毕业证书实际发放日期不作为在校接受教育及学籍终止日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开展学习、实践、社交等相关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实施纪律处分,纠正违纪行为,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学生对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 学校不得因学生正常申辩或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违纪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 尚不足给予纪律处分的, 由学生所在学院(部)予以口头批评、书面警示或通报批评;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的期限如下: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

(二)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

毕业年级学生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若自处分生效之日至毕业离校的剩余在校时间不足12个月,按实际剩余在校时间执行,但不得少于6个月,处分期满后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八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期限届满,本人悔改表现良好、无新增违纪行为、符合解除条件的,按以下程序解除处分: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部)学生事务办公室提交书面解除处分申请及处分期间思想行为汇报;

(二)学院(部)学生事务办公室对申请材料、学生处分期间的表现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四)学院(部)发布解除处分文件,报学生管理部门备案;

(五)学院(部)依规开展解除处分公告,公告严格隐去学生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隐私信息;

(六)学院(部)将解除处分相关材料归档。

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取消学籍,终止与学校的权利义务关系。学校为其出具学习证明,将个人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其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不得参评各类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各类奖助学金;

(二)已获奖助学金的,停发剩余未发放部分;

(三)违纪行为造成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 违纪行为涉及学籍管理、学位授予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五) 违纪行为涉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恶劣、拒不承认违纪事实,或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整改的;

(二)多次实施违纪行为、屡教不改的;

(三)在校期间曾受纪律处分,再次实施违纪行为的;

(四)违纪后串供、伪造证据、隐瞒关键事实,阻碍、干扰调查取证工作的;

(五)组织、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在群体性违纪事件中起召集、策划、组织、主导作用,或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核心作用的;

(七)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员、经办人、鉴定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实施威胁、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打击报复,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的;

(八)携带、使用凶器、管制器具实施违纪行为、伤害他人的;

(九) 违纪行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恶劣校园及社会影响,或严重扰乱学校教育教学、日常管理秩序的;

(十) 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不积极施救、不及时支付相关治疗费用、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十一)其他依法依规应当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二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违纪事实,如实陈述情况,悔改态度诚恳、整改积极的;

(二) 被胁迫、诱骗参与违纪,且在违纪过程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的;

(三) 主动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报告本人违纪行为,或在违纪调查中主动交代学校尚未掌握的违纪事实及相关证据的;

(四) 主动中止违纪行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减轻或消除违纪危害后果的;

(五) 配合学校、司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依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三条学生处分期间发生新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限为原剩余处分期限与新处分期限合并计算;学生同时存在两项及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定性、分别量纪、合并执行,其中一项违纪行为依法依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文件,应真实、完整、规范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违反政治纪律、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视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策划、实施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或为上述活动提供信息、资金、场所等支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公开发表、传播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团结、社会公共利益及存在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标语、文章、音视频等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策划、煽动、参与聚众闹事,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策划、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等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策划、参与非法宗教、封建迷信、邪教组织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校园内开展宗教活动、穿戴或张贴宗教标识,经学校劝阻教育仍拒不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宣扬、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非法制作、传播、持有暴恐音视频、宣传品,穿戴相关标识服饰,或为相关活动提供信息、资金、场所等支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向国(境) 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学校涉密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擅自成立、组建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开展非法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 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处分;

(二) 被处以行政拘留,或构成违法犯罪但被检察机关不起诉、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且不适用缓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妨害校园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组织、参与赌博活动,或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资金、工具等便利条件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吸食、注射毒品、违禁药品,或制造、运输、贩卖毒品、违禁药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组织、参与制作、复制、观看、传播、贩卖淫秽物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音视频资料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或介绍、教唆、引诱、容留相关违法活动,提供场所、资金等便利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场馆等校园公共场所实施有伤风化的严重不雅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盗用、伪造、变造、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及其他单位公文、证件、印章、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证书、成绩及科研证明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存在牟利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 造谣、传谣、制造舆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严重扰乱校园稳定、社会公共秩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 组织或诱导他人参与非法传销、违规网络贷款等非法经营活动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酗酒滋事、酒后闹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扰乱课堂、校门、会场、礼堂等公共场所秩序,或者扰乱、破坏学校组织及经学校批准的群体性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拒不服从国家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工及管理人员正常管理,妨碍依法依规履职,或对其实施刁难、辱骂、侮辱、殴打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二)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或书写、散发不良内容传单、大小字报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三)故意损毁、占用共享单车等公共资源,或将公共资源私自占为己有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四)有其他妨害校园及社会管理秩序、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扰乱教育教学秩序、违反学业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无故不参加课堂教学、实验实训、早晚自习、实习实践、军训等各类教育教学活动,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对应学时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旷课达12学时及以上、不满24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达24学时及以上、不满36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达36学时及以上、不满48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达48学时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因旷课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处分期间再次旷课累计48学时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未返校的,每日按旷课6学时折算;早晚自习缺勤1次按旷课1学时折算。

(二)在课堂教学、实验实训、早晚自习、实习实践、军训等教育教学活动中,扰乱现场秩序、拒不服从管理、侮辱教职工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学生在各类考试、体质健康测试(体测)中存在违规、作弊行为的,结合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 一)不遵守考场、体测规则,拒不服从工作人员安排的,取消当次考试、测试成绩,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以夹带、抄袭、传递答案、交换试卷等方式作弊的,取消当次考试成绩,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有替考、找他人代考、组织考试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售卖试题或答案牟利等严重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体质健康测试中请人代测、替他人参加体测,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当次测试成绩, 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宿舍内堆放物品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在阳台违规放置、悬挂易坠落物品,实施高空抛物,经教育劝阻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引发安全事故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网线,违规存放、使用明火、违章电器,经教育劝阻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引发安全事故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毁、破坏宿舍公共设施、设备,或擅自改动宿舍原有设施结构,或违规存放、使用管制刀具及其他管制器具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引发安全事故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一学期累计达3次及以上、不满6次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6次及以上、不满9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9次及以上、不满12次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12次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 违规转借宿舍钥匙,造成安全隐患的,给予警告处分;引发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予以追责赔偿,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打麻将、打牌、播放影音、网络直播、玩游戏、吸烟、聚众饮酒、喧哗等干扰他人正常学习与休息,经教育劝阻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多次投诉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调换、转借、出租床位,经教育劝阻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 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不按规定住校,经教育劝阻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 在宿舍违规开展快递代收代发、外卖配送、上门推销等经营性商业活动,以及违规张贴海报、广告等,经教育劝阻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予以追责赔偿,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在宿舍违规饲养宠物,经教育劝阻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在宿舍违规留宿异性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二)拒不服从学校宿舍统一安排,经教育劝阻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三)有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扰乱住宿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校园内驾驶电动车违规载人、逆行、超速、乱停乱放,经教育劝阻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套用电动车牌照,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校园通行权限,转让、出借校园电动车通行证,违规为电动车充电、飞线充电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校园内无证驾驶机动车(含汽车、摩托车)、套牌、非法改装、竞速飙车、炸街扰民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酒驾、醉驾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 因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导致交通肇事,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肇事后逃逸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实验室、图书馆、教学楼等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 校园内违规焚烧杂物、燃放明火、点放孔明灯等易燃危险行为的,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 在实验室、仓库、图书馆等易燃易爆重点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 擅自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未落实消防安全保障措施,造成安全隐患或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损坏、挪用、遮挡、拆除消防设施器材,或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 过失引发火灾,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 有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违反公共卫生与传染病防治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拒不配合防疫信息摸排、健康监测,故意瞒报、谎报、伪造个人健康状况、行程轨迹、检测结果等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 违反校园传染病防控管理规定, 出借个人校园证件、门禁卡,或拒不履行校园进出请销假手续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 拒不服从防疫管控指令,拒不配合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健康监测等防控措施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 确诊传染病后隐瞒病情、拒不接受规范治疗,或擅自进入校园、公共场所,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编造、传播防疫相关虚假信息、谣言,引发校园舆情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 有其他违反公共卫生与传染病防治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违反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破坏性程序,危害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非法侵入、攻击、破坏学校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信息系统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删除、篡改网络功能、数据、应用程序,造成系统损坏、数据丢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窃取、泄露、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学校涉密信息及他人个人隐私信息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擅自搭建 VPN、代理服务器等网络服务平台,或使用技术手段规避网络监管、违规使用非法跨境网络通道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传播相关工具、牟利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盗用他人网络账号、密码,或冒用他人身份注册、使用网络账号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网络平台发布、传播违法不良信息,或实施网络诽谤、网暴、网络诈骗等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有其他违反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及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对批评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以及恶意举报、无正当理由不实举报,扰乱校园管理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名誉受损、身心伤害或不良校园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殴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恐吓、滋扰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实施性骚扰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实施性侵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私自开拆他人邮件、信件、网络通信信息,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以威胁、恐吓、纠缠等不当手段干涉他人恋爱、婚姻自由,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侵犯他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破坏学校、学院学生组织选举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知识产权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抢夺、侵占学校或他人公私财物(含外卖、餐食等)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 故意损毁、破坏学校或他人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作品,或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知识产权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综合素质评价、评优评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申请等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相关资格、荣誉、资金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各类学科竞赛、创新创业项目、科研活动中弄虚作假、伪造数据、成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骨干竞选、入党入团、就业求职、升学推免等事项中,伪造履历、证明材料及相关信息弄虚作假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代写、买卖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 有其他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学生骨干、学生组织成员有下列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利用职务便利、工作职权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评优评奖、奖助学金评定、学生干部遴选、活动组织等工作中,徇私偏袒、优亲厚友、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侵占、挪用、私分学生组织经费、活动物资、公共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违反学生干部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视情节及后果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动手打人,但存在挑唆煽动、偏袒护短、刻意激化矛盾、怂恿他人滋事等行为,引发冲突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身体损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殴打他人致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殴打他人致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殴打他人致重伤或死亡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冲突平息、事件终止后,对当事人、目击者、管理人员等实施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工具等凶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纠纷、斗殴事件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作伪证、串供、包庇他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明确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或其他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职责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三十一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部)依规履行学生违纪处理管理权限:

(一)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部) 负责调查、教育、处理、发文,报学生管理部门备案,考试违纪舞弊处分同步报教学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提出处理建议,学生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由学校统一发文,教学管理部门按规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部)履行学生违纪处理工作职责:

(一)各学院(部)负责本单位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教育,依规提出处分意见;

(二)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考试违纪舞弊、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取证、行为认定及处分建议;

(三)学生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校学生违纪处理工作,监督各学院(部)处理流程合规性,协调跨学院违纪事件处置;

(四)保卫处负责校园治安、交通、消防类违纪及涉法案件的调查取证、行为认定,依规提出处分建议;

(五)基建与后勤保障部负责宿舍管理、后勤保障类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行为认定,依规提出处分建议;

(六)学生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处分、解除处分文件的规范归档工作。

第三十三条学院(部)及相关职能部门拟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处分建议前,应当如实告知学生违纪事实、处分依据、拟处分决定,明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学生申辩意见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三十四条对学生作出处分,由学校或者授权学生所在学院(部)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生所在学院(部)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以留置方式送达;学生离校的,可邮寄送达;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通过学校官网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五条对学生的违纪处分,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职能部门、学院(部)开展违纪事实调查、取证、认定,形成调查材料及处分建议;

(二)学院(部)拟定处分意见,将处分意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学生本人,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或申辩,并做好记录;

(三)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处分意见;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将处分意见及相关材料上报学生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四)学院(部)向学生本人书面送达处分决定书;

(五)相关单位完成处分发文、备案、公告、归档工作;公告内容应隐去学生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隐私信息;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是否公开。

(六)所在学院(部)对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开展常态化教育管理帮扶;督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对逾期未办理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长江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科生违纪处置相关工作由本科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统筹负责;研究生违纪处置相关工作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统筹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违纪处置相关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参照本办法统筹负责;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违纪处置相关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参照本办法统筹负责。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相关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及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冲突,以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长大校发〔2017〕1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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