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湖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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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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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办法》,建立和完善院(系)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保证我校各院(系)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一、院(系)党总支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与院(系)行政各司其职,共同负责贯彻执行校党委和校行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院(系)党总支和行政之间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
二、院(系)重大问题的主要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包括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和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系)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如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分工会主席也应列席会议。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亟需商议,可随时召开。会议一般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党总支书记主持。
三、议事范围
(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决议在本单位贯彻实施的措施;
(二)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教学、科研中的重要事项;
(四)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与废止;
(五)学科建设和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与教育以及师资队伍建设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系(室、所)负责人的选拔任用和民主管理组织的人事安排;
(七)教职工的选留、引进、流动、考核、奖惩等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八)奖酬金分配方案、职称职级评定和公费出国人员的遴选等重要事项;
(九)科技开发、创收以及大额经费使用等重要事项;
(十)对外学术交流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招生、毕业生就业等学生事务工作;
(十二)安全与稳定工作;
(十三)行政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议事程序
(一)议题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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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以及本单位的工作情况,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基本想法。党政主要领导应主动交换意见,经磋商后尽可能形成共识或初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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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如有需研究决定的议题也应事先向党政主要领导提出,经党政主要领导协商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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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未经院(系)党政主要领导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二)征询意见
议题确定以后,如有必要,应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党内外群众和本单位民主管理组织、咨询机构的意见,使初步方案得以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三)研究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应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然后与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视具体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讨论意见如出现严重分歧时,可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做出决策。如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应向联系本单位工作的校领导报告。
会议结束后,办公室主任应根据会议主持人的小结形成会议纪要,以作为会后贯彻和执行会议决议或决定的依据。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四)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院(系)党政主要领导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五、议事纪律
(一)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与会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三)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经过充分讨论后,应议而有决,形成决议,确保行政领导正确行使自己职权。
(四)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并应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五)凡涉及本人、配偶、直系亲属或近姻关系的职务任免、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应主动回避。
(六)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等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露,要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
六、本规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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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