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积极推动学校各二级单位的改革与发展,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长江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是学校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院(系)、直(附)属单位行政负责人每年向二级教代会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对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及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本单位奖酬金分配方案、生活福利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根据本单位党组织的要求开展民主评议干部工作。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从本单位教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届满可连选连任。若因工作等原因调出本单位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然失效,缺额代表由原基层单位补选。
第九条
本单位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本单位的校教代会代表一般应选为代表。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人数按教职工总数的
30%
左右选举产生。代表构成中,教学单位的教师代表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
70%
,其中高级职称的代表不少于
40%
。女教工、青年教工和民主党派成员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一条
人数不足
100
人的二级单位,原则上实行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和任务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二条
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热爱本职工作,勇于开拓进取,较好地完成教学、科研、管理和其他各项工作;
(三)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积极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和奉献精神,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第十三条
代表长期不参加教代会活动或失去教职工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所在工会提出撤消其代表资格的申请,提请二级教代会领导小组做出决定。代表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取消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代表的权利:
(一)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对本单位的工作有审议、批评、建议的权利,对本单位领导干部有评议、监督的权利;
(三)有权就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本单位行政工作提出询问;
(四)因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述或控告。
第十五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二)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并接受群众监督;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为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可按系、所(室)为单位组成代表组,人数少的基层单位可联合组成代表组,代表组组长由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二级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设大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由大会领导小组成员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首届一次二级教代会或二级教代会换届时,成立二级教代会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由党、政、工负责人组成,并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拟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组织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二)征集并分类整理代表提案。
(三)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和会议主要文件的起草。
(四)提出大会领导小组成员建议名单。
(五)提出大会日程、议程草案,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六)主持召开二级教代会预备会议,全体正式代表参加,主要议程如下:
1
.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报告;
2
.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3
.听取提案征集情况报告;
4
.通过大会议程;
5
.通过大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主要议程:
(一)行政主要负责人作工作报告;
(二)换届时,工会负责人作工会、教代会工作报告;
(三)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四)以代表组为单位组织讨论;
(五)根据需要安排大会发言;
(六)公开本单位
“院(系)务公开”的相关内容;
(七)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及有关方案进行表决,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
闭会期间,如遇重大问题需要提交代表讨论,可由分工会主席提出,经党总支同意后,召开临时全体代表大会或部分代表大会。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闭会期间,分工会委员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分工会主席负责主持二级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并在党总支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一年一次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二)向二级教代会代表和广大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
(三)督促落实大会决议和代表提案;
(四)听取二级教代会代表和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起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做好二级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六)完成二级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学校教代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教代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