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十六大关于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指示精神,全面、扎实、有效地开展好我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更好地促进我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和融合,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原则,根据我校合并组建的实际,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与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和融合工作相结合,与各教学院(系)和各服务、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相结合,努力开创我校精神文明建设的良好局面。
二、创建目标
紧密结合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确立的
1996
—
2010
年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阶段性目标任务,一切从我校合并组建后精神文明建设的实际出发,使精神文明建设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和融合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指导、舆论力量和精神动力。近期以蝉联“省级文明单位”为目标,力争四年内创建成“省级最佳文明单位”。
三、创建形式和参加单位
我校现阶段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主要有两种形式:“二级文明单位”的创建和“三级文明单位”的创建。
学校各教学院(系)、机关及直(附)属单位参加“二级文明单位”的创建。
“三级文明单位”的创建以争创“文明科室”、“文明教研室”、“文明实验室”、
“文明班组”、“文明班级”、“文明寝室”和“文明家庭”等形式进行。参加对象为校属各单位科室、教学研究室、实验室、服务班组以及各学生班级、学生寝室、各教职工家庭等。
四、组织领导
全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校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学校“二级文明单位”的创建评选由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三级文明单位”的创建评选根据不同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分工如下:党办、校办负责“文明科室”的评选;教务处负责“文明教研室”的评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文明实验室”的评选;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文明班组”、“文明寝室”的评选;团委、学生事务处负责“文明班级”的评选;工会负责“文明家庭”的评选。
负责“三级文明单位”创建评选工作的各职能部门应认真制定好相应的评选方案和评比标准,上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和备案后执行。
校属各单位均应成立本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和联络员,建立本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档案,做到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落实、有成效。
学校每年对各单位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选和命名表彰。
五、评选条件及办法
(一)学校“二级文明单位”评选条件及办法
1
.对各教学院(系)的考评以《长江大学院(系)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为标准进行,总积分排名前五位的院(系)即取得“二级文明单位”资格。
2
.对学校机关及直(附)属单位的考评以《长江大学机关及直(附)属单位工作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学校另行发文)为标准进行,总积分排名前五位的单位即取得“二级文明单位”资格。
(二)学校“三级文明单位”评选条件及办法
1
.学校“三级文明单位”评选条件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分工制定,上报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定备案后发文执行。
2
.“三级文明单位”的评选由其所在二级单位向负责评选工作的相应职能部门推荐并呈报文明单位参评申请,负责评选工作的职能部门认真进行评选验收后
,
报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定。
(三)评选活动实行参评单位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责任一票否决制。
(四)所有取得“二级文明单位”和“三级文明单位”资格的名单将张榜公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在无异议后报学校党委批准,并命名表彰。
六、奖励措施
学校对评出的文明单位将分别授予其相应的荣誉称号
,
颁发奖状或奖牌,并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
(一)对获“二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学校奖励其年终评优指标
1
名,单位主要负责人年终考核可直接被评为“优秀”等级。
(二)对荣获“文明科室”、“文明教研室”、“文明实验室”、“文明班组”、“文明家庭”的“三级文明单位”,学校给予
300
元的奖励。
(三)学生“文明班级”、“文明寝室”的奖励办法由团委、学生事务处、后勤服务集团制定并落实。
七、其他
本办法由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